这个事情不好办。可以说非常被动了。只能说你们的前期准备不足。
从理论上说,只要业委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小区开发商与前期物业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自动终止。前期物业就应该与业委会或者新物业办理好交接手续后,退出小区。
但从实践操作来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要小心的把每一步都走到位,落实好,未雨绸缪。
前期物业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者有利益关联,它们肯定不甘心就此失去这个项目;如同我们在其他问题里讨论的那样,它们会提出种种质疑和反对,拒绝退出。
你们这个问题的麻烦在于,居然相关部门(街道办)也反对;这就说明你们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乃至选聘新物业的程序上,可能存在问题和瑕疵,被人抓住了把柄。
怎么办?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不太建议这样做。
主要是这个办法周期太长,一审二审到执行,可能得年半载左右。
你们首要是搞清,街道部门为何反对。其实早在你们操作这个事情之前,就应该先向当地居委会和街道办告知这个事情,听听它们的建议,和看法。
没有它们的支持,你们这个小区今后也不可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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