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迁入人的居民、《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
2.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和3张身份证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2、迁入人的居民、《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
3、新立户的需持住房证明;
4、城区农业户口迁入需持街、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的证明;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二)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和3张身份证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
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母户口簿,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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