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理上,段氏之女的行为表现了其诚实信用的品德,值得为其点赞;法理上,段氏之女的行为属于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通知、保护等附随义务的履行。
段师傅提供钟点服务,在法律上,段师傅与雇主之间属于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有的是书面的,有的是口头的。无论哪种形式,都受法律保护。鉴于该种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当段师傅因为意外事故死亡后,前述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在法律上,前述合同一般应当解除,除非段师傅提供的钟点服务系受劳务公司指派。——根据题目描述,似乎是段师傅个人与雇主之间订立的钟点服务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未履行的部分自然不再履行;对于依法应当返还的财物,如多收的钱款等,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当事人之间还负有相互通知和保护等附随义务。段师傅的女儿与雇主联系,就是通知雇主自己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并确认段师傅是否存在多收预付款的情况,以便自己替段师傅履行返还义务。
毫无疑问,段师傅的女儿的做法,无论是情理上还是在法理上,都值得点赞。它不仅表现了段氏为人处世的良好品德,也表现了段氏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
本案中需要探讨的是,做为钟点工,其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是何种属性。就是说,是雇用关系还是所谓的劳务关系。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就本案而言,段师傅与多个雇主之间均存在钟点工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上,是认定为雇用关系为妥,还是认定为劳务关系为妥,就是值得探讨的事。比如认定为雇用关系,那么,受雇人在从事受雇活动中受伤害,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鉴于钟点工是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的职业,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如何保障就显得非常重要。比如社保问题。提供钟点服务的既有公司,也有个人。在以个人方式提供的前提下,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如何保障,存在更多的问题。比如本案段师傅所遭受的意外事故。这也是一种职业风险。那么这种职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害能否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呢?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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