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督察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