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哪里有流浪狗收养站?
1.武汉流浪动物救助站地址:洪山区花山镇武珞路沿途有18路公交,或者是到花山的小巴士。终点下车,再坐个麻木,跟司机说去宠物救助站2.武汉流浪宠物救助中心 地址:武汉市汉口将军路刘家墩农试站(公汽598,527,741终点将军路,下车转麻木)
你如何看待武汉老汉捡回家“流浪狗”竟价值十余万元,被追回时当场吓懵这件事情?
这是一则年前的新闻,当时看完感觉事情解决的算是完美,双方该是过个好年。

时件内容大概如下:二月九日老汉湖边钓鱼,捡到一只无人看管的怀孕狗狗,觉得很漂亮,想起自己女儿喜欢狗,觉定送给女儿。狗的主人是花十万多票票从英国买入的边境牧羊狗,纯种血统狗,很是重视,发现狗狗丢失,查看小区监控,目标锁定老汉。三天后,老汉又到湖边钓鱼,被民警请去协助调查,最后狗狗还给失主,同是爱狗人士失主不准究责任,并打算狗狗生产后送老汉一只。老汉得知狗狗身价十万,当场吓呆....

分析下双方的立场,感觉解决方案算是合情合理,也挺正能量的。老汉不知者不罪,喜爱狗狗看到无人看管的狗狗收养回家。失主发现狗狗被人抱走后虽然很是着急,但理解老汉不是故意而为之,理解爱狗之心,不予以追究,还给与一只狗宝宝表示感谢。完美解决。

社会上还是好人多,反面思考下,倘若不是老汉见到狗狗,是哪位偷狗贼,或是好食狗肉者,结局不得而知...或是好点的,归还失物,索要奖赏,那就尴尬了..

再或者狗狗主人是那种财大气不粗的“小人”,非要追究老汉责任,也不是没有道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所以遗失人只能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究拾得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权强制处理。实践中公安机关确实一般不插手这种纠纷类型,但是如果是盗窃的话,公安机关是必须立案处理的!对案件的定性一般取决于报案人的报案笔录。

综上所述,人心换人心,好人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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