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如下: (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普通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出生90日及以内办理了参保登记或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含本市统筹范围之外)毕业当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逾期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若上年度在本市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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