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硚口区行政中心
主要负责武汉市硚口区:
(1)房改政策、法规的制定;
(2)拟订具体实施的方案、细则及有关规定;
(3)指导房改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4)管理房改资金并使之保值增值。
武汉市房改房的交易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具体交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交易前咨询当地房地产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新的政策规定。
1、其实,成本价的产权属于完全产权,再上市交易时如果与单位没有特殊约定的,则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直接交易,具体的交易方式与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时相同,但是该产权的房屋不能办理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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