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填报《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辖区社保处盖章),附转院审批表;费用单据(发票原件);住院汇总清单或明细帐原件(跨年度的提供每日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IC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使用置换材料的需附诊疗项目审批进价表或发票复印件;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单、放化疗等特殊治疗项目明细单等;使用放宽类药品的(主要指血液制品)附审批表(上述各项资料可请转院定点医院医保办配合提供)。
(二)审核确认后,每月1到15日上报的费用,下月拨付;每月16到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拨付(情况复杂的延期拨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未向单位借款的,在《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报销费用是否直接划入IC卡金融账户”栏填“同意划卡”并加盖公章。
参保人员凭医保卡每月20日后到市商业银行取款。死亡或向单位借款的在此栏填“不划卡”,单位每月11?24日持专用收据、银行账号,到现金报销转帐窗口办理医疗费用划帐手续。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转诊登记,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入院手续。
2、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治疗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经参保居民参保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住院。
3、参保居民因紧急抢救、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因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或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本人(代办人)持转院、急救治疗情况说明、门诊急救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居民参保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转院申报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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