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是问行政级别还是行政区划级别。如果是行政区划上,街道属于乡镇级。我国地方行政体制按四级划分为:省-市-县-镇(或乡),如果行政级别上,直辖市市辖区、副省级市市辖区的街道为正处级。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的街道为正科级。不知道这样的答案是否符合你的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有些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些是社区改革中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第111条和现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他们的职责是在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本居住地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因此,根据立法精神,他们对内是居民推选的领导人,对外是居民共同事务的委托人,是居民委员,而不是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应乱套“行政级别”或“事业单位职称”。在社区建设中,有的街道办事处通过给居委会主任配备“主任助理”,来加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他们在工作上应服从居委会的统一领导,积极协助居委会的工作;但他们与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没有隶属关系,他们的“级别”,应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评论列表 (0条)